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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 2024-08-17 04:03:51 文章出处:行业动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我市磷石膏综合利用,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荆门市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荆工文〔2020〕7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总体原则和目标。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坚持“以用定产”,依法对磷石膏利用率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新建、扩建磷铵项目,项目自身应当具备磷石膏处置能力。到2025年,全市引进和培育年综合利用磷石膏30万吨以上的企业5—10家。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每年根据测算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辖区磷石膏新建、扩建项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第三条鼓励企业新建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新建、扩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绿色通道”。磷石膏综合利用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在水、电、天然气等要素配套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符合电力市场化交易条件的,直接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对新建、扩建的以磷石膏(含磷石膏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综合利用项目,从开工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超过5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实施利用补贴政策。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每年消纳的本地磷石膏,由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销售磷石膏的,由磷石膏产生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对接收利用企业予以补助。
第五条鼓励技术引进。鼓励企业积极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对首次引进且项目建成投产运行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且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单个专利给予5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
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产销对接会。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国际各类相关专业展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展位费据实给予补助。
第六条优先推广使用磷石膏产品。市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湖泊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造价、品质衡量准则等信息。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公司制作符合规定标准,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计划范围,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园林绿化、水利工程、道路交互与通行、土壤改良等领域,率先推广使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中,将磷石膏建材产品使用情况作为参评依据之一。
对直接利用本地磷石膏(含磷石膏粉)生产销售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按照出售的收益的3%予以奖励,销往市外的按照4%予以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出售的收益×产品中磷石膏含量百分比×3%(市外4%)。单个企业每个财务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拨付至生产单位后,由生产单位全额补贴给采购单位。政府投资工程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有关税收、财政政策。对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八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对合乎条件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推动汉江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九条及时兑现政策。以上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除有明确补贴来源的,其余由市、县两级分担,其中,市级与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市级与其余县(市、区)按照4:6的比例分担。已享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监管。在全市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100万元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宣传推广。加大资金监督管理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奖骗补的单位,及时收回奖补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政策享受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